關于《永年縣2015年度第二批次建設用地3號地塊、永年縣2016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設用地2號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》的公示
關于《永年縣2015年度第二批次建設用地3號地塊、永年縣2016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設用地2號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》的公示
項目名稱:永年縣2015年度第二批次建設用地3號地塊、永年縣2016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設用地2號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
委托單位: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永年區分局
編制單位:世清環境科技(河北)有限公司
檢測單位:河北鴻康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
一、項目背景
永年縣2015年度第二批次建設用地3號地塊、永年縣2016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設用地2號地塊位于劉營鎮龍泉村西,地塊中心坐標為:N:36.795707°,E:114.527944°,地塊占地面積為10278.87m2。地塊東至東環路、南至濱湖社區、西至龍泉村地、北至龍泉村地。
地塊歷史上為農田,目前地塊內主要為停車場、荒地、農田、水泵房,地塊未來規劃為居住用地(R)。根據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九條規定“用途變更為住宅、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,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”,因此該地塊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。
根據相關資料調查地塊規劃用途擬變更為住宅。根據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九條規定“用途變更為住宅、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,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”,因此該地塊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。
受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永年區分局委托,世清環境科技(河北)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為“我單位”)承擔了該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。接受委托后,我單位立即組織技術人員對該地塊進行了相關資料收集,并進行了深入分析,并結合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對取得的地塊相關信息進行核實補充后,根據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》(HJ25.1-2019)、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》(HJ25.2-2019)、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》(HJ25.3-2019)、《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》(環發[2017]72號)等相關技術導則要求編制了《永年縣2015年度第二批次建設用地3號地塊、永年縣2016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設用地2號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方案》。我單位于2024年8月8日將方案上傳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,方案通過后,經入場采樣、實驗室分析,在取得檢測數據后,我單位根據檢測數據,按照國家導則要求編制完成了《永年縣2015年度第二批次建設用地3號地塊、永年縣2016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設用地2號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》。
二、污染識別
通過資料分析、現場踏勘及人員訪談,整理分析得到本地塊污染識別結論如下:
(1)農田時期在農作物種植過程中農藥及化肥通過灌溉下滲、降水淋溶可能會對地塊造成污染,污染因子為阿特拉津、氯丹、p,p’-滴滴滴、p,p’-滴滴伊、滴滴涕、敵敵畏、樂果、硫丹、七氯、α-六六六、β-六六六、γ-六六六、六氯苯、鎘、鉛、銅;
(2)荒地時期及現狀不會對地塊土壤及地下水環境造成影響;
(3)周邊污染源歷史及現狀的生產過程可能會對調查地塊造成pH、六價鉻、鋅、錫、銅、錳、鎳、砷、鎘、氨氮、氟化物、氰化物、石油烴(C10-C40)的影響,影響途徑為大氣沉降、地下水遷移。
三、調查結論
本次調查于2024年8月16日~2024年8月17日進行土壤采樣工作,本次調查地塊內共布設6個土壤采樣點位,送檢33組土壤樣品(另采集4組平行樣品),測試項目:pH、45項基本項、鋅、錫、錳、氨氮、氟化物、氰化物、石油烴(C10-C40)、有機農藥類。
根據檢測報告統計分析結果,調查地塊內土壤樣品pH值在7.14-7.97之間;VOCs、SVOCs、氰化物、有機農藥類均未檢出;重金屬(砷、鎘、銅、汞、鎳、鉛、鋅、錳、錫)、石油烴(C10-C40)、氨氮、水溶性氟化物有檢出,檢出數值均未超出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、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》(DB13/T5216-2022)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或風險評估推導值(居住用地)。
(2)地下水
本次調查于2024年8月28日進行地下水采樣工作,本次調查地塊內共布設了3個地下水點位,共采集了3組地下水樣品(另采1組平行樣品)進行檢測分析。測試項目為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14848-2017)表1中感官性狀及一般化學指標和毒理學指標共35項、錫、鎳、石油烴(C10-C40)。
根據檢測報告統計分析結果:
地塊內地下水中濁度超出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14848-2017)中III類標準;pH值、總硬度、溶解性總固體、氟化物、氯化物、鐵、錳、鋁、高錳酸鹽指數、氨氮、鈉、亞硝酸鹽氮、硝酸鹽、硫酸鹽、砷、鉛、硒、鎳檢出但未超出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14848-2017)中III類標準;石油烴(C10-C40)有檢出但未超出風險評估推導值(居住用地);錫有檢出但未超出EPA(飲用水)限值;其余因子均未檢出。
(3)調查結論
根據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》(HJ 25.1-2019),永年縣2015年度第二批次建設用地3號地塊、永年縣2016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設用地2號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到該階段(技術路線第二階段)結束,該地塊作為“居住用地”的人體健康風險可接受。